返回重庆主站 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重庆市大足县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办事指南 >  正文
申办酒类商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
2006-07-06 20:17  文章来源:商委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(一)许可依据

《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》

(二)酒类商品生产行政许可范围

除白酒外其它酒类商品生产

(三)行政许可收费:收取工本费

(四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

1、申请报告;

2、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;

3、验资证明;

4、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
5、房屋、土地使用证明(包括产权证明、划拨证明、租赁协议书或合同);

6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(包括姓名、年龄、技术职称复印件);

7、卫生许可复印件和主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;

8、主要生产设备(包括过滤设备数量、浸泡或发酵池、罐装储存设备、消毒灭菌设备、化验设备等);

9、产品质量鉴定证明(含行业标准),基酒生产厂的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”;

10、购进食用酒精、散装白酒的质检证明;

11、安全规程。

(四)酒类商品生产行政许可申办流程

提出申请:填写申请登记表,提供照片、身份证明、资信证明、房屋权属有关资料。

审查:1、由申办者所属区县(市)酒类主管部门审查申请表。合格者受理,不合格者酒管部门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。补齐后由区县(市)酒管部门实地进行初审(七日内进行);

2、初审机关根据勘察情况,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,上报市酒管局;

3、市酒管局收到初审材料后,二十日内派员进行实地复查并提出意见;

4、委领导审签。

办理:(1)合格者,准予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;

(2)不合格者,送达《不予许可通知书》。

发表评论】【查看评论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推荐文章: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
 网站管理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  Email: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 内容组织: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    联系人:陈星宇 电话:023-63852040    Email: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 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人:陈 佳 电话:010-51651200-666 Email:技术支持人员邮箱